根据外交部指示和馆领导批示精神,为改善便民服务,提高工作效率,使外交工作着实惠及我在也公民,现就我公民办理护照相关规定调整如下:
一、 减低办理护照等旅行证件费用。
新收费标准如下:
办理业务种类 |
现行费用(美元) |
普通护照 颁发、换发 |
|
普通护照 补发 |
35 |
普通护照 非法移民办照 |
35 |
旅行证 两年多次入境 |
35 |
旅行证 一次入出境 |
35 |
回国证明 |
0 |
二、 减少办理护照等旅行证件手续。
现行履行手续如下:
(一)护照损毁、遗失
1、根据也门1991年第47号有关外国人入境、居留法第三章第14条规定,应在护照遗失或破损48小时内向警察局报案。
2、原护照复印件(如有),当地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(如有)
3、损毁或遗失情况说明
(二)当地新生儿
1、父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
2、父母当地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
3、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(非婚生儿童可不提供)
4、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
5、父母同意为儿童办理护照或旅行证的书面声明
6、父母出具的儿童不具备外国国籍的书面声明
三、 遇特殊情况,并视办证人经济状况,使馆可为相关困难人员减免办证费用。
四、 坚决执行外交部颁布的《改进国外护照服务工作系列措施》(外领函1141号)。http://cs.mfa.gov.cn/lsxw/t1082610.htm
本须知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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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也门使馆领事部